上海证券报记者1月22日获悉,中国人民银行、商务部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《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提出,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。
《意见》将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、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,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,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、更深层次开展探索,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制度型开放、系统性改革成效、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。
《意见》从六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。六个方面包括: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;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;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;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;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;全面加强金融监管。
其中,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,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。《意见》明确,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。除涉及国家安全、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,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,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。






